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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0.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0.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