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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商法学)
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由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票、经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向丙、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索,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声称该汇票是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某工作人员给付的,并经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其无关。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工作人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与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工作人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参考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