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 ) 2、以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区分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 ) 3、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可分为污染防治与生态资源保护。 ( ) 4、协调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 ) 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6、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相对人。 ( ) 7、行为违法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 8、废气污染是最严重的一种环境要素污染。 ( ) 9、我国对重点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 10、自然保护区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范畴。 ( )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 问题: 1、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