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乡蔬菜公司经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临时征用10亩土地修建仓库,后因故未建。2013年9月,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达成协议,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蔬菜公司提供原征用的10亩土地,交出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所需资金由木材公司提供。之后,双方与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并向县城建办领取了施工执照。当县第二建筑公司完成设计,进入工地并开始施工时,木材公司尚未依约将第一期工程款汇出。县第二建筑公司拟停工等款。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遂向县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询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赵律师听取县第二建筑公司介绍的情况,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工程存在问题较多,应当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并向蔬菜公司和木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问: (1)该工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依据是什么? (2)此事应当如何处理?
2000年7月某承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某项目签订了一份前期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包括动迁和七通一平,房地产公司按完成面积分四期支付工程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公司由于疏忽,对在项目基地红线边缘的两所约定应拆除的民房未予以拆除。房地产公司虽然知道这种情况,但一直不予提醒,而且不加以说明地拒付大部分工程款,为此工程延误一段工期,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工程完工。结算过程中,承包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2000万元的工程款,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承包公司没有按协议完成任务,两所民房仍未拆除且拖延工期。2001年4月,承包公司以欠款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该项目合同履行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建筑法》与《合同法》的有关事宜?法院应如何做出判决。